週年定期檢查照片分享

週年定期檢查照片分享。
用電安全還是需要我們的關注。
第十六條
用戶用電設備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五年內應至少檢驗一次;超過五年者
,每三年應至少檢驗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特定用戶之檢驗週期。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第四十三條規定,用戶已
    裝置之用電設備每三年應至少檢驗一次,既有用戶仍依三年期限辦理
    。
二、惟考量用戶用電設備材質、裝置工法隨著國內外規範標準提高更為進
    步,並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汽車定期檢驗週期有依出廠
    年份、使用年限加以區分,遂放寬新設之用電設備五年內至少檢驗一
    次,而已裝置使用超過五年定期檢驗週期仍維持每三年至少檢驗一次
    ,爰訂定第一項;本項所指「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係指受理新設
    用戶申請新增設檢驗案件後,不論是否有不合格部分待改修(善)情
    事,均自第一次接電日起算檢驗週期。
三、考量長期照顧機構等特殊用電場所可能需要調整用戶用電設備檢驗週
    期,以確保該場所之用戶用電安全,爰訂定第二項。
 

TOP